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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酒后难以控制情绪妨害民警执行

                            

被告人郑雪(女,化名)以暴力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年6月26日21时许,扬中市公安局新坝派出所民警薛某、王某带特勤队员鞠某、高某着制服至扬中市新坝镇某饭店处理一起打架警情时,发现被告人郑雪涉嫌殴打他人,遂对郑雪进行口头传唤。郑雪拒不配合并对出警人员进行辱骂,后被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在强制传唤过程中,郑雪用嘴咬伤特勤队员鞠某的左手拇指、高某的右手手臂,并朝民警王某腹部踢数脚。被告人郑雪被带至新坝派出所办案区后,仍不听民警劝阻,将前来协助处置的民警杨某颈部抓伤,并将新坝派出所办案区人身检查室内一台液晶显示器砸坏。经鉴定,民警杨某、特勤队员鞠某、高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被损坏的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元。

据被告人郑雪交代:案发当时,被告人郑雪喝了很多白酒,现场打架的事情确因郑雪而引起的,但是郑雪本身也是受害者。当民警要把郑雪“抓”到派出所的时候,郑雪火的不得了,再加上酒特别多,就像疯了一样跟民警反抗。带到警车里时,郑雪又咬了其中一个民警一口,咬在哪个手臂不记得,但是长得样子有点印象。“我深感愧疚,一时冲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在看守所学习了法律,知道了严肃性,我会牢记本次教训,恳请从轻处罚”,被告人郑雪当庭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雪曾因违法被行政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郑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雪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雪取得了杨某、鞠某、高某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妨害公务罪是指行为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郑雪应当放下成见,优先配合公安民警工作,接受询问,处置打架纠纷,但其酒后失控袭击处警人员妨害执行公务,依法应当定性为妨害公务罪。综合其具有坦白、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在从轻同时适用监禁刑是适当的。

编辑:陈怡

校对:常文金

审核:孙彩萍

来源:扬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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