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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东兰县人民法院将下列纳入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东兰县人民法院举报,举报-。
东兰县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年第一批)
广西月亮河长寿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兰县武篆镇江平村,法定代表人:刘福南,该公司负责人,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谭忠稳男,住广西东兰县三石镇纳合村纳同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付永全男,住广西东兰县花香弄兰村干洞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韦家富男,住广西东兰县东兰镇江洞村纳么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孙丽月女,住广西东兰县东兰镇乐里村板干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陈良兵男,住广西东兰县兰木乡果隆村可桥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黄梅女,住广西东兰县兰木乡兰木街,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牙彩云女,住广西东兰县长江乡集祥村更坡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覃滔女,住东兰县长乐镇英法村更岜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潘丽秋女,住东兰县武篆镇江平村历史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黄浪男,住广西东兰县武篆镇拉乐村板坡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韦永柒男,住广西东兰县隘洞镇建开村拉高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覃剑男,住广西东兰县花香乡花香村江板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刘世福男,住广西东兰县兰木乡弄台村拉外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梁莹女,住广西东兰县兰木乡弄台村拉外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与刘世福同案)。
牙韩丁女,住广西东兰县长江镇集祥村拉瓦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覃业提男,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三五乡三五村民委牛头村,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陈广灵男,住广西东兰县东兰镇百豪村那狼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韦柄文男,住广西东兰县隘洞镇建开村板往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黎祖雄男,住广西东兰县东兰镇弄华村弄标队,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谭又文男,住广西东兰县大同乡平勇村纳提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韦宁男,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65号恒龙仙葫小区D栋2单元,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陆家诚男,住广西东兰县武篆镇东里村板墨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与田彩银同案)。
田彩银女,住广西东兰县武篆镇东里村板墨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与陆家诚同案)。
牙惠女,住广西东兰县东兰镇陵园街,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韦云等男,住东兰县隘洞镇六通村纳朋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韦华勇男,住广西东兰县长江镇兰阳村伟乐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张江嵘男,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普安镇普屯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黎思义男,住广西南丹县城关镇丹东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元。
刘福南男,住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兴华村,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王福娣女,住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兴华村,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葛平女,住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永勤村,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刘全中男,住江苏省扬中市前进南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转载本条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源:河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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