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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争养子女法院这样做成功调解

金山网讯现实中难免发生因父母离异、孩子必须跟随一方生活的情形。日前,扬中市人民法院圆满调解了一起原本矛盾尖锐的离婚抚养权纠纷案。

据了解,年,张某和李某通过网络相识并相恋,后双方于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随着时间的流逝,两人性格和生活习惯上的差异日益显露,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年8月起,双方正式分居,张某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扬中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孩子由其抚养。李某同意离婚,但是希望孩子能够由其抚养并随其生活。

双方的争议点落在抚养权上。张某认为,自孩子出生后都是其亲自照顾,李某及李某的母亲对孩子照料较少,孩子对自己也比较依赖;且自己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离婚后孩子随妈妈生活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李某则认为,自己是扬中本地人,在扬中有房产,自身经济实力较好;而张某老家在东北,在扬中并无房产,如果孩子随张某生活,则可能居无定所。再者,离婚后张某可能会将孩子带回东北老家生活,这不仅会改变孩子的居住环境,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李某看望孩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多次因小孩探视及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并报警,矛盾十分尖锐。

为了打破双方之间就抚养权问题产生的僵局,消除双方芥蒂,扬中法院新坝法庭邀请新坝司法所工作人员,一同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沟通调解,从情感、伦理角度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问题。

经调解,双方就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后,孩子由张某和李某轮流抚养,具体方式为:周一下午至周五上午随张某生活,周五下午至周一上午随李某生活;孩子随父母分别生活期间由双方各自负责孩子的生活费用。此外,必要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凭票各半承担,并于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结清。至此,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对该结果都十分满意。

法官表示,离婚后父母不再共同生活,必然导致子女由父还是由母抚养的问题。现实中,离婚时“争养”子女抚养权的纠纷较多。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或是母方抚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总体原则是将双方的矛盾“最小化”,将离婚对孩子的影响“最小化”。(扬法萱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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