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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直属大队集中曝光近日涉牌涉证扬

近日直属大队交警在倒淌河收费站开展春季交通违法行为整治时,查获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无证驾驶、故意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曝光如下:

近日,大队民警在收费站主线检查过往车辆时查获的6起无驾驶。

交警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查获的一起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交通违法行为

交警提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2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查获起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

交警提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5、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书、登记证明书、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悬挂机动车号牌(包括使用非法生产的可变号牌架等装置)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违法行为;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等。

“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给社会和谐带来不稳定因素,社会危害性极大。首先,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因报废、遮挡、污损或无号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违法行驶,对其他按规定参与交通的人员造成严重的负面心里暗示,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其次,给行人、车辆造成隐患。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加剧了机动车驾驶员闯红灯、超速,甚至交通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对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再次,造成取证的难度加大,而且有些套牌车辆违法,有可能使其真正的车主蒙冤交罚款。最后,给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带来非常大的麻烦,无牌车辆由于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登记,侦破、查询工作难度较大,给公安机关破案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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