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2日15时27分许,在位于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的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号车间内,扬中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柳某青在该车间进行粉刷作业时不慎坠落地面死亡。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装修工程发包单位概况
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器”“甲方”)
2.装修工程承包单位概况
扬中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中某建安”“乙方”)
(二)装修工程项目概况
年10月15日,甲方长江电器与乙方扬中建安签订了《施工合同》,甲方将其东厂区2号3号厂房车间改造和办公室装修工程(以下简称“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合同造价.8万元,工期自年10月15日至年12月30日。双方同时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对各自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了约定。按双方约定,办理入场手续、项目实施前的交底及作业中的安全监管由甲方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合同签订后,乙方任命孟某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孟某聘请姚某担任该工程的施工员兼安全员,下设木工、电工、油漆工、拆除工等班组。柳某青所在油漆工班组共有从业人员4人,分别为柳某青、柳某平、柳满某及王某荣,柳某青为其所在班组负责人。
二、事故调查有关情况
(一)事故经过
年11月2日上午,装修工程从业人员上班后,该项目经理孟某给施工员姚某进行的安全交底,姚某安排柳某青班组进行粉刷作业。
下午13时许,柳某青班组继续在长江电器2号车间进行粉刷作业,主要作业内容为给2号车间一楼顶部喷涂料。油漆工柳某青和柳某平负责站在移动式脚手架工作面上进行喷顶作业,辅助工柳满某和王某荣负责在地面上添加涂料等辅助工作。
15时22分许,柳某青和柳某平回到地面休息,柳某青喝完水后让王某荣去门卫倒水。随后,柳某青和柳某平爬上移动式脚手架工作面继续喷漆作业,两人背对背相距约1米;柳满某继续在地面辅助。15时27分许,柳某平和柳满某听到“砰”的一声后,发现柳某青坠落地面受伤。
(二)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柳某平和柳满某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同时对柳某青进行了施救。“”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柳某青死亡。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主要勘验情况如下:(1)事故现场的移动式脚手架平台工作面距地面高度约2.4米;(2)移动式脚手架工作面四周无防护,事故现场未见安全警示标志;(3)柳某青位于2号车间东侧配电箱附近,其右脚旁边有1顶安全帽;(4)柳某青身上及事故现场附近未见安全绳。
法医出具的尸表检验记录显示:柳某青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四)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针对装修工程,扬中某建安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与项目经理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了质量、安全交底,对柳某青进行了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项目实施期间,该单位领导及工程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安全生产和质量巡查。但柳某青班组从事高处粉刷作业前,未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未检查高处粉刷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未安排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作业中,扬中建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能排查发现柳某青未系挂安全带从事高处作业的不安全行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事故造成柳某青1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柳某青违反本单位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在高处粉刷作业时未系挂安全绳。
2.间接原因
扬中某建安履行高处粉刷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缺失是导致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1)履行高处作业管理职责缺失,未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落实高处作业管理职责。(2)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发不到位,未给高处作业人员配发安全带。(3)作业现场防护不周全,移动式脚手架平台工作面四周未设置护栏、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缺失,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排查发现柳某青高处业时个人防护缺失、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缺失等事故隐患。(5)教育培训不严格,导致柳某青安全意识不强、高处作业操作规程遵守不严。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扬中某建安“1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粉刷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单位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引发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扬中某建安履行危险作业现场管理、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在较大危险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教育等主体责任缺失,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扬中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柳某青(扬中某建安油漆工),违反本单位高空作业操作规程,在粉刷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蒋某平(党员,扬中某建安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缺失,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扬中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3.建议由扬中建安给予处理人员
①姚某(群众,施工员),未及时检查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未能及时检查、消除粉刷作业中的事故隐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现场管理责任,建议由扬中某建安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②冯某智(党员,工程部部长),未有效督促项目部加强涉高粉刷作业现场管理,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并消除粉刷作业中的事故隐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扬中某建安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③孟某(群众,项目经理),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督促油漆班组加强高处粉刷作业现场管理,未能及时检查、消除高处作业中的事故隐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扬中某建安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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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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